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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之一注销后分摊比例是否有调整?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5-28 23:48
标题: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之一注销后分摊比例是否有调整?
问:汇总纳税企业,有多个分支机构,其中的一个在第二季度进行了注销,原分摊比例是否调整、如何调整?是不是总机构的部分不变,剩余的分支机构重新分摊分支机构的50%?从第二季度的申报期就开始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当年发生二级分支机构注销情形的,应自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重新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预缴比例不变。
如某汇总纳税企业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算,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某分支机构5月1日注销,该分支机构二季度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重新计算各分支机构预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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