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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一个突破口?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5-29 00:16
标题: 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一个突破口?
在新的IFRS9的框架下以及以此为蓝本转换出来的CAS22,CAS23,CAS24的体系中,权益工具投资基本上只有一个科目可以放,即:以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这个科目对利润表产生直接的影响,准确的说是对净利润产生直接的影响。因为在国内基本上没有多少人会去看利润表的其他综合收益总数是多少,不然也不会出现现行准则下进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博弈了。因为如果看全了,这两个科目对利润表的影响其实是一样的。


天无绝人之路,CAS22给大家留了一条后路。


第十九条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这条路给了大家继续沿用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套路。但是准则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第六十九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这条规定又把人们拖回了现实。如果不想在净利润中体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那么以后就再也别回到净利润中,一经选择别无退路。


但是今天呢,Peter想给大家出的主意就是,对于这种分类的金融资产,你可以通过一个办法突破上述准则的限制。


那就是:增持,增持到达到重大影响。


为什么要这么干呢,因为在CAS2中,有一段关于跨越准则的金融资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可能有人说这里写的很清楚,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新CAS22不一致。但是Peter要说的是,关于跨越准则的金融资产的处理,所有的规定都是基于一个理论“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


“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的基本处理原则是:因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导致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在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或者三者皆无的“重大经济界限”之间变动时,应将原持有投资(追加投资时)或剩余投资(减少投资时)视同按公允价值处置并立即按同一公允价值回购进行会计处理,原投资形成的累积其他综合收益,也在转换日视同处置进行处理。相反,如果未跨越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或者三者皆无的“重大经济界限”,则不对原持有投资或剩余投资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仍然以原账面价值继续承接,原投资形成的累积其他综合收益,也不会在转换日进行处理。


所以,通过增持导致核算跨越界限,可以把相关的原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转入净利润。这就是Peter给各位找到的一个突破口,供各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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