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至汇算清缴申报前满12个月、是否可享受分红免税政策 | |
各地税务 | 地区口径 |
国家税务总局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二十四第二款规定,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
福建国税 | 12366处室在线第三期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报收入类调整事项及填报热点问答 2018.5.25 http://www.fj-n-tax.gov.cn/bsfw/nsfwrx/12366zxtz/201805/t20180525_265728.htm
9、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中12个月时间的截止期限如何确认?
答: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汇算清缴申报前连续持有已满12个月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
浙江奉化国税 | 浙江省奉化市国家税务局溪口分局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2011-03-04 非官方渠道取得)
4、企业持有股票拟作长期投资(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股息、红利,那么该股息、红利是否作免税收入处理?
股息与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为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但是连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投机成分,从限制投机、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连续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期间分得的股息、红利应照章计征所得税。
为此,尽管企业购买股票拟作长期投资,但是在实际持有不足12个月期间分得股息、红利,仍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继续持有股票确实超过12个月的,允许此前已计征所得税的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 Powered by Discuz!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