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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6-3 18:38
标题: 个人转让境外企业的股权,该个人户籍所在地为南京,居住地为宿迁,个人所得税纳税...

个人转让境外企业的股权,该个人户籍所在地为南京,居住地为宿迁,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字 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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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该个人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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