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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6-3 19:00
标题: 单位自产粽子作为过节福利发放给员工,粽子不对外销售,如何确认员工个人所得税的...

单位自产粽子作为过节福利发放给员工,粽子不对外销售,如何确认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6日                字 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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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员工取得单位自产的粽子,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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