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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跨越重大经济界限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6-9 00:26
标题: 跨越重大经济界限


问题:

请教陈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计学撮要2015》P76的解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就不能充分类进损益。

我想问,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是否也同样适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谢谢


chenyiwei:


合并报表层面,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但上述表述中“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的表述也是有问题的,应当修改为“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对部分其他综合收益也应直接转入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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