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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权期中变更导致关联方分段披露的事项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6-13 11:18
标题: 股权期中变更导致关联方分段披露的事项


问题:

本期是关联方,上期不是关联方,如何披露比较数据?


chenyiwei:


对于这种情况,附注的“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实收资本/股本”等项目的附注中都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控制权变更的详细情况。相应地,在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中,应当分段披露,即分别披露控制权转移日之前与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以及控制权转移日之后与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在附注中必须以文字方式提示:“如附注X所述,本公司的控制权于2012年X月X日由XX公司(原控股股东)转移给XX公司(现控股股东),相应地,XX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该日之前为本公司的关联方;XX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该日之后为本公司的关联方”,然后分为“2012年X月X日之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2012年X月X日及之后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两大段,分别披露这两个期间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问题:

在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情况下,个别公司本期因股权比例变化列为关联方,但上年同期不是,本期披露上年同期数时需不需要追溯?


chenyiwei:

不要求追溯。因为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为前提的。在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期间,尚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也就不作为关联方交易予以统计和披露。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6-13 11:20


问题:

目前在审计一家公司(称为A公司),截点为8.31,两年一期。然后A公司其中之一的股东B公司,B公司在8.31股权发生了变更,原来的一个股东甲某转让了手中的所有股权,但是甲某旗下的另外一家公司C公司与A公司之间在两年一期里有款项往来,请问在出A公司的报告时,C公司还算是A公司的关联方吗?需不需要进行披露?如果是关联方什么样的关联方?


chenyiwei:


如果:(1)B对A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2)甲某对B具有控制或共同控制;(3)甲某对C具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则在该次股权变动之前的年度和期间,C仍应作为A的关联方披露。


Nikankan:

2013、2014年末余额也应披露,8月31日已经不是关联方,因此无需披露8月31日余额。


问题:

交易规则里面提到的“在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上市公司关联人,这一条在实务中如何掌握?以楼主案例为例,C公司在8.31之前为关联方关系,8.31之后的12个月内按交易规则也应当属于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关系,是否仍然应当披露其关联交易及余额?


chenyiwei:

确实在实务中没有见到过按照上市规则要求将与历史关联人之间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的实例。目前证监会对这一点似乎也没有明确一定要披露与历史关联人之间的交易。



http://bbs.esnai.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036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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