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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证券业务审计报告的披露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6-14 00:07
标题: 关于证券业务审计报告的披露


问题:

IPO和重大资产重组的三年期审计报告或2年1期审计报告中附注中披露的资产和负债的信息只有期初期末,而利润表披露的均为全部各期的数据,涉及资产负债未充分披露报告期内所有时点的会计信息,是否有依据?


chenyiwei: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比较期间的期末数及其变动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逐期列示。”后来该规则在2014年修订时,该条未被保留,但习惯仍延续下来,且证监会发行部对此也无重大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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