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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6-15 22:38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白云电器:往期重新统计2004年未签正式劳动合同人数及工资薪金,...

【上市公司税讯】白云电器:往期重新统计2004年未签正式劳动合同人数及工资薪金,并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251万元、缴纳滞纳金385万元


白云电器(603861.SH)曾于2016年3月8日发布IPO招股说明书,披露税务自查中重新统计2004年未签正式劳动合同人员工资薪金,并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251万元、缴纳滞纳金385万元。“公司于2013年税务自查过程中,统计2004年未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及其薪金,并于2013年9月24日补缴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509,918.10元,缴纳滞纳金3,851,469.32元。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509,918.10元计入2013年度所得税费用,缴纳的滞纳金3,851,469.32元计入2013年度营业外支出。”

大力税手注:

《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24号)规定:六、关于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确定问题(本款规定从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由于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改变,现对《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92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1年第3期)第二点(二)关于在职人员的确定问题补充如下:

(一)有劳动能力的员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1.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2.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3.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4.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二)有劳动能力的员工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仍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1.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2.《退休证》;3.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2016-03-08白云电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3.8】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6-03-08/603861_20160308_3.pdf

(十)所得税费用

2011年-2013年,公司所得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已于2014年7月11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申请,2014年10月10日取得GR201444000861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公司2014年度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之“四、主要税种税率、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公司所得税费用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3年税务自查过程中,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24号)第六点“关于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确定问题”,统计2004年未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及其薪金,并于2013年9月24日补缴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509,918.10元,缴纳滞纳金3,851,469.32元。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509,918.10元计入2013年度所得税费用,缴纳的滞纳金3,851,469.32元计入2013年度营业外支出。公司已取得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自查补税证明》,证明该补缴行为不属于税收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50%加计扣除的金额为2,355,784.47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优惠政策正在申报备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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