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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6-15 23:31
标题: 【证监会预披露税讯】小米集团:境内子公司因未为抽奖客户(游戏玩家)代扣代缴个...

【证监会预披露税讯】小米集团:境内子公司因未为抽奖客户(游戏玩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处以0.5倍罚款


小米集团于2018年6月14日发布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披露境内子公司瓦力网络未为抽奖客户(游戏玩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处以0.5倍罚款。“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罚款25,988元,已足额按时交纳罚款并补缴。”

大力税手注:

瓦力网络系小米集团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根据招股书,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系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子公司通过与该等结构化主体及其注册的股东签订的特定协议而控制的。通过该等协议公司拥有控制该等结构化主体主要经营活动的权力,并运用此权力影响并享有该等结构化主体的可变回报,故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小米集团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6月14日报送)》【2018.6.14】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806/t20180614_339903.htm


瓦力网络科技:未为抽奖客户(游戏玩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罚款25,988元,已足额按时交纳罚款并补缴。……

就上表中第17项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本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显示本次罚款金额为未代扣税款的50%。

基于对照以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处罚性质的认定,公司境内子公司已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已缴纳相应罚款,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公司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附税收优惠事项:

四、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营改增”),公司所属子公司的硬件销售、广告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等收入适用增值税,其中硬件销售收入适用税率为17%,广告服务收入及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适用税率为6%。于前述营改增相关法规生效前,公司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5%。

注2:根据印度当地的法律要求,于印度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停止缴纳印度增值税、印度中央销售税及印度服务税,并自该日起按应纳税商品销售额或应纳税提供服务之销售额统一缴纳印度商品及服务税。

(二)税收优惠

根据2007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主要情况如下:

于2012年6月18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京R-2012-02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作为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北京小米移动于2016年度及2015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2016年度为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年。

于2015年11月24日,北京小米移动获得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11002229),有效期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于2015年度至2017年度,小米移动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该优惠政策不与上述软件企业优惠叠加。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51号),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三年,享受减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本公司下属子公司西藏紫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3月、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15%、9%、9%和9%。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自2008年起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所产生研发支出的150%作为可抵扣项目(“超额抵扣”)。公司确定2018年1-3月、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相关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就该等子公司可享受的超额抵扣作出最佳估计。

……
(四)不能持续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若干经营实体处于高科技和软件行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三年进行重新评估;合格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即从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起两年免税,随后三年享受50%的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资质需经年审;对于计划范围内的合格重点软件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重点软件企业资质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报告期内,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下属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详细情况请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财务会计信息”之“四、(二)税收优惠”的相关内容。

未来如果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重点软件企业资格到期后无法继续取得,则公司下属相应主体无法继续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表现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协议控制架构及相关安排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如果任何协议控制架构或VIE协议被税务机关认定未非基于独立交易原则订立并构成优惠的转让定价,则公司、外商独资企业或VIE公司或其工商登记股东将面临需要就既往或未来的收入或收益进行关联企业纳税申报、纳税调整并承担额外税务负担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公司的利润大幅降低。……

七、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所适用的税收相关规定

公司作为基础证券发行人是根据开曼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受豁免有限公司。开曼群岛目前并不对个人或公司的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征收任何税收,且无承继税或遗产税。开曼群岛政府应不会对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征收任何重大税项。开曼群岛并无参与订立任何适用于基础证券发行人的双边税收协定。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持有、处置存托凭证及产生的收益依法缴纳所适用的中国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基础证券发行人向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配时,将根据届时有效的中国税务征管要求(如有),扣减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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