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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加工企业转营成贸易公司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6-22 20:56
标题: 加工企业转营成贸易公司

加工企业转营成贸易公司

发布时间:2017-04-10


问:你好,我公司因某些原因,想把现在的经营范围变为贸易公司范围,没有任何的生产能力证明,但我公司刚刚进口了一批原材料,预计核销期是在今天的6月份,咨询这种情况,我应该点处理哪些原材料?要提前核销,征税还是海关将会有一个过渡期给我们运作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219号)第四十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且办结海关手续。”对于企业已进口的保税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第218号署令修改)的规定,办理退运、内销等海关监管手续。


http://huangpu.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14/tab6502/info8613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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