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八:请问新三板企业收到地方政府给予的挂牌费用补贴,企业在利润表中列报为“其他收益”。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判断?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记入营业外收支。 财政部会计司2018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指出:“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根据上述规定,新三板企业本期收到地方政府给予的挂牌费用补贴,如果挂牌费用发生时企业已作为费用计入本期或以前期间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之中,则该项补贴在本期“其他收益”项目列报或冲减相关费用项目;如果挂牌费用发生时计入本期或以前期间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之外的损益项目中,则该项补贴应计入本期“营业外收入”项目或冲减相关损益项目;如果挂牌费用未计入损益项目,则该项补贴应直接冲减已发生的挂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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