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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6-27 21:22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贤成矿业:往期收购标的以省政府招商文件享受了免征所得税待遇,获...

【上市公司税讯】贤成矿业:往期收购标的以省政府招商文件享受了免征所得税待遇,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构成税收违法行为


贤成矿业(600381.SH)曾于2015年2月18日发布重组公告,披露收购标的青海春天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的法律依据为青海省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文件,虽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的规定,但已经获取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已出文确认青海春天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2014年11月26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出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缴纳税收情况的说明》,确认:该局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青政[2001]34号)规定,批准免征青海春天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青海春天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青海春天最近3年依法申报纳税,没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大力税手注:青海春天系重组标的公司,全称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贤成矿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2015.2.18】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5-02-17/600381_20150218_8.pdf

二十七、申请材料显示,青海春天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为青海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补充提供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青海春天享受税收优惠的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虽然青海春天2012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存在瑕疵,但基于以下原因,该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主管税务机关已出文确认青海春天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014年11月26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出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缴纳税收情况的说明》,确认:该局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青政[2001]34号)规定,批准免征青海春天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青海春天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青海春天最近3年依法申报纳税,没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2)根据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东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青海春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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