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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之间交易是否能以外币计价?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1 14:27
标题: 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之间交易是否能以外币计价?
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之间交易是否能以外币计价?


问题:
我公司欲从境外企业购入一设备,假设EUR50000,再出售给境内一企业,假设转售价EUR 80000,我公司想与境内该客户签订以欧元为计价的合同,避免汇率风险等相关考虑。对此操作,是否合乎中国相关合同法律和外汇管理等条例,如此,我司的开票和收款将如何操作

回复:
1、设备买卖合同以欧元计价,并不违背现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欧元等外币计价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均认定其有效性。
2、境内主体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即使其合同约定的计价货币为欧元等外币,但具体结算价款时,仍然应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即贵司开具发票以及收取价款,均只能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而不能以欧元等外币作为计价单位。
3、若仅基于避免外汇汇率风险的考量,则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汇率按照贵司进口付汇时的汇率确定(用人民币购汇时的汇率为计算标准),并据此计算合同设备的人民币价款。则无论汇率升降变动,对贵司而言,既无汇率下降产生实际损失之虞,但也不可能获得汇率上升带来的收益。
当然,若预计汇率将逐步上升,则可在合同中约定以设备在境内销售,且境内客户付款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从而可能获得汇率上升的收益。以此种方式结算价款,其风险在于汇率升降之判断的准确与否。
4、直接转售交易模式下的税收计算
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相关规定,贵司进口设备再转售给境内客户的行为,属于货物销售行为,应当就其销售差价缴纳17%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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