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可以参考企业合并准则中对购买日确定的五条标准,对应地确定处置日。如果处置股权导致丧失控制权的,则在丧失控制权之日确认损益。 转让基准日只是双方确定转让价格所依据的财务数据的所属时点,在该日交易并未完成,所以不能在该日确认处置损益。工商变更在大部分情况下也不是确认股权转让收益的主要考虑因素。 一般建议考虑的因素是:1、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并完成内外部审批程序而生效;2、标的股权已经实质性交割给受让方,其对应的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已转由受让方享有;3、标的企业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已变更,明确受让方的股东身份;4、股权转让款的回收有较高程度保障。 |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 Powered by Discuz!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