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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1 15:00
标题: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请问境内企业应如何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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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四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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