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际准则下,如果子公司A的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是由子公司的小股东给予的(譬如小股东无偿转让股份给到管理层),那么在子公司层面或者合并报表层面是否要确认这部分股权激励费用?我理解目前IFRS的口径是不确认,理由是这部分股权激励来自小股东,而小股东不需要对A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所以不属于Group Share based payment。但是,另一种观点是无论是谁给予的,本质上都是股东替A公司给了管理层激励,所以子公司都应该确认share based payment expenses。请问陈版主哪种观点正确?目前主流是什么观点?谢谢! |
后一种观点更为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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