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投资性主体股权投资的分类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7-6 00:09
标题: 投资性主体股权投资的分类


问题:

投资性主体投资股权持股比例较小,没有重大影响,能不能按照AFS核算?还是只能FVTPL?还是两个都可以?



chenyiwei: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投资不能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考虑到金融工具准则的新旧转换,新准则下是以FVTPL作为默认分类的,今后要作为FVOCI会更困难。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