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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ST国恒: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以单位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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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7-7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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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ST国恒: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以单位虚开...
【上市公司税讯】*ST国恒: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以单位虚开罪及个人虚开罪受罚
*ST国恒(000594.SZ)曾于2014年3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江西国恒及相关人员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以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总经理李勇进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刑11年。
总经理李某个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情况:1)、一审判决以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2011年3月至同年7月,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总经理即被告人李勇进与李某甲(已判刑)策划,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公司业绩。李某甲遂伙同堪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刑)和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11份,税款21,372,854.73元,其中,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9份,抵扣税款11,202,277.81元。经税务、海关部门鉴定,上述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非海关签发。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随后向莲华县宏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151份,税款7,730,665.18元。李勇进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二审维持原判。李勇进任总经理时,无货物交易指使他人购买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份,税款2137万元,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1份,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主犯获刑十一年,二审维持原判。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勇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ST国恒: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提示》【2014.3.4】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63633313?announceTime=2014-03-04
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提示
近日,*ST国恒收到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江西国恒)转交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洪刑二初字第31号)。根据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江西国恒及相关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昌市中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该案件。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同年7月间,被告单位江西国恒法定代表人周静波、总经理李勇进与被告人李某某策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南昌市中院做出了五项判决,其中与江西国恒及相关当事人有关的判决为:南昌市中院判被告单位江西国恒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南昌市中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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