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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股权激励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7-13 22:49
标题: 关于股权激励的问题


问题:

想跟您请教以下三个问题

背景1:
公司A的大股东B将自己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一家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C,合伙企业C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A的员工授予期权激励(实际上是有限合伙企业C的份额)。
问题:请问本次股权转让,是否影响公司A的报表;未来有限合伙企业C向员工低价进行期权激励,是否还会影响公司A的管理费用?

背景2:
公司A跟员工签署的期权激励计划里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员工持有的股权。
问题:公司A的回购行为,是否符合IPO的合规要求?如果有影响,可以如何处理?如果有影响,公司A约定由另外的人员或机构代替执行回购,是否会被会计师认定并重新调整报表?

背景3:
公司A回购股权后,又向新员工授予股权(合伙企业C的份额)。假设授予股权价格是3元/股,市价是10元/股,问题:这部分的库存股(份额)的再次授予是否会影响公司管理费用(差价部分)?




chenyiwei:


1、要注意合理确定股份支付的授予日。如果B将股份转给C时,激励对象的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等均未确定,即尚未满足“授予日”的判断标准,则在这一时点上A只需进行实收资本股东明细的变更调整,尚无需作出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到日后满足“授予日”的判断条件时,再进行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权益结算)。
2、A自身承担回购义务会导致股权结构不稳定,因此建议改由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回购,同时建议在最后一期资产负债表日之前解除这些回购条款,正式完成股份授予。
3、库存股再次授予,应作为一项新的股份支付,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8-20 19:49

按照目前的监管口径,对股票期权形式的股权激励还是可以用BS模型等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来确定授予日公允价值的。但限制性股票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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