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旧政策 | 新政策 | 简析 |
发文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增加了“进一步”,以后还会提高吗? |
文号 | 财税〔2017〕43号 | 财税〔2018〕77号 | |
接受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体现了国地税合并。 |
发文目的 |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 同样是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
执行时间及小微标准 |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1、实施时间自2018年1月1日开始三年到2020年底;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到不低于100万元。(呵呵!未来是否直接到200万元好了,香港就是200万元来着)。 |
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判定 |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没有变化,但注意是按季度进行计算,且与2017年版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103资产总额(万元)”及“104从业人数”的口径保持一致。 |
废止文件 |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 过往文件需要废止 |
落实政策要求 |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 同样要求基层有效落实该项优惠政策。 |
发文日期 | 2017年6月6日 | 2018年7月11日 | 尽管711才发文但是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值得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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