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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存在经销商且涉及安装服务情况下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7-24 22:29
标题: 存在经销商且涉及安装服务情况下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
问题:
公司A属拟IPO企业,主要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公司的销售模式为,发展各个地方的经销商,最终设备使用者为各地的高中职技校,由经销商去开发各地的高中职技校。公司以前的收入确认原则为:对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以产品经客户签收即确认收入;如果需要安装,则以安装完毕,经客户验收就确认收入。
因为客户验收时间比较长,很多时候设备已经安装完毕,但是还无法取得验收报告,导致公司收入确认非常滞后。公司的直接客户是各地经销商,可否通过修改合同条款的方式,约定设备经经销商签收该货权就已经进行了转移,从而确认收入(对于部分确实需安装的设备,由公司提供辅助的安装服务,但不作为收款的首要条件)。
这种销售模式下,修改后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可行?
chenyiwei:
向经销商的销售是IPO关注的重点领域,特别是因为经销商不是最终用户,且可能存在经销商财力不足、可收回性存在风险等问题,因此即使合同约定以经销商签收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也必须很谨慎,关注最终客户的签收情况。从你说情况看不建议如此修改合同,还是建议争取经销商配合,早日取得最终用户的签收确认,以最终用户的验收确认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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