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退货负债和应收退货成本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7-24 23:03
标题: 退货负债和应收退货成本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题:

本年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退货率预估确认的退货负债和应收退货成本,属不属于暂时性差异,需不需要作当期所得税纳税调整,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是就退货负债和退货成本分别确认,还是可以按两者差额统一确认?谢谢!


chenyiwei:


如果实际发生退货时,退货的净损失(退回款项减去收回货品的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可以税前扣除,则存在暂时性差异。鉴于正在新准则下退货负债和应收退货成本分别列报,故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也应分别确认(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满足在预计转回期间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但在满足《讲解2010》P286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抵销列报)。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