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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7-28 10:12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海通集团:往期外资股东转让股权导致持股低于25%、补缴已享受减免...

【上市公司税讯】海通集团:往期外资股东转让股权导致持股低于25%、补缴已享受减免税(企业所得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共计8249万元


海通集团(600537.SH)曾于2009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2009年外资股东转让股权导致持股低于25%,“香港万力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14.39%的股权转让于荀建华,导致本公司外资股权比例由30.39%降低为16%”,补缴已享受减免税优惠共计8249万元。“补计企业所得税减征、免征税款67,494,169.04元,补计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372,783.45元,补计免征的教育费附加5,623,670.07元,上述补计税款计82,490,622.56元。”

大力税手注:

国税函【2003】422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海通集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009-12-29】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09-12-29/600537_20091229_6.pdf


注1:2009年本公司股东香港万力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14.39%的股权转让于荀建华,导致本公司外资股权比例由30.39%降低为16%,根据‘国税函【2003】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由于本公司经营年限尚未满10年,外资股权所占比例低于25%,本公司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本公司据此补计了相关税款,其中:补计企业所得税减征、免征税款67,494,169.04元,补计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372,783.45元,补计免征的教育费附加5,623,670.07元,上述补计税款计82,490,62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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