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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1年期以上的质量保证金列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8-2 20:04
标题: 请教1年期以上的质量保证金列报问题

问题:

背景:
A公司向供应商采购生产设备,设备价款5000万元,合同约定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90%价款,剩余10%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验收合格后满3年时支付。
A公司将该款项列报于其他应付款。

问题: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
这个“正常营业周期”如何确定?
A公司的列报是否正确?


chenyiwei: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该项尾款需在验收合格满3年后支付,不满足上述构成流动负债的任何一项条件,故应列入长期应付款,并在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中考虑折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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