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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8-7 16:08
标题: 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九)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1号”),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具体项目和披露要求。部分上市公司未能严格按照规定恰当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或者未充分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相关信息。
1.未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恰当识别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联营企业股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理财产品,并未根据公司经营特征、相关交易和事项发生的频次及性质进行判断,仅以其自身主要经营活动包括投资及投资管理为由,将上述事项对应的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个别上市公司将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按公允价值重估产生的损益,或处置合营公司产生的投资损益,错误地列报为经常性损益。
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对于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按照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采用净额法列报,但未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予以披露。另有个别商业零售业公司将提前终止经营门店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2.与非经性损益相关的披露不充分
根据解释性公告1号,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部分政府补助或解释性公告1号列举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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