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纯为个人的思考观点,小编是不大同意这个观点的,预缴的增值税,为何让少缴呢?一般纳税人是因为未来有抵扣,所以暂让欠着或着根本不是欠着,就是估计差不多,因为进项同步记录着呢!此时还以预缴的来扣除,我们的进项谁管呢?白给国家做贡献吗?所以小编认为不宜学土增增值税预缴时计算的基数(扣除实际预缴的增值税,那个写法小编认为就是逻辑上有问题的,但写出来就依照来吧)。至于其他种种的方法,是学术界的“探讨”,自己对自己的折磨!(小编有时也这样,追求一种我还挺厉害的感觉)。这儿还有一个简易计税,有的同志认为不对啊,简易是用5%折算销售额,结果是用3%来预缴不对啊,注意,这是预缴,根本上就是国家早收了税的啊!小编理解上还是简化处理,从增值税的最本质上来考虑,不需要考虑吃不吃亏的角度来“算计”纳税人了。
第三只眼:这儿小编认同这个观点,增值税上是作为销项税额减少申报计算的,而会计处理上财政部要求是冲减成本处理,计提的销项税额与抵减是放在负债的贷方与借方同步存在的,这一点,按照会计上的来就行了,注意是抵减销项税额,是基于销项税额“生产”出来之后抵减的,并不是直接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这个观点理解了,就不纠结了。
第三只眼:其实也不算是没有人承担,相当于是兑换利益的对价取得,同步形成了成本费用了,这个理解上在增值税上不宜叫视同销售了,而是叫销售了!一方面形成收入,一方面形成成本。
最后感谢税务同行的思考,思考者,就是值得尊敬的有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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