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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8-10 23:35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12-12-13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6.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对本文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编号:xxx县(市、区)国税资产重组留抵通知xx号)修改为“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编号:xxx县(市、区)税务资产重组留抵通知xx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 件:附件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政策公告》的解读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某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的新企业承接,该企业将办理工商和税务注销登记,该企业申请将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基层报来请示,请求我局批准该企业的申请。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资产重组行为日益增多,为规范操作,保护纳税人权益,我们发布该公告,对该类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问题进行统一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留抵税额,实际上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权。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新公司承接,作为该企业债权之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享有。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该公告明确,在上述资产重组行为中,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可以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

    三、设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的目的?

     在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同时,为避免税收漏洞,严格管理,我们在公告中规定,原企业的留抵税额数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将留抵税额信息传递至重组后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核对无误后,允许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该部分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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