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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执行新收入准则案例--华能国际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8-12 23:05
标题: 执行新收入准则案例--华能国际

行新收入准则案例--华能国际


2018年8月1日华能国际(600011)发布 2018 半年报,公司于2018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新收入准则”)。

公司关于收入确认有关的会计政策描述如下:

1、收入确认
       收入是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退货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 客户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或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 (附注二、7(6))。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无条件 (仅取决于时间流逝) 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收入的主要活动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描述如下:

(1)电力销售收入
    当电力供应至各电厂所在地的电网公司时,电网公司取得电力的控制权,与此同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确认收入。
(2)热力销售收入
    当热力供应至购热客户时,购热客户取得热力控制权,与此同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确认收入。
(3)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主要指提供港口搬运服务和运输服务等而收取的收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港口搬运服务及运输服务于服务提供期间确认收入。
(4) 燃料及原材料销售收入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燃料及原材料的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时确认收入。
(5) 供热管道初装费收入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向购热客户收取的供热管道初装费按照供热管道的热力供应期限分摊确认收入。
                                 
2、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如销售佣金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等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 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和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资产 (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 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当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 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

在原收入准则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


在新收入准则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中包 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同时,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对与收入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更多披露,例如相关会计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判断 (可变对价的计量、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方法、估计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所用的假设等)、与客户合同相关的信息 (本期收入确认、合同余额、履约义务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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