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标题: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8-12 23:21
标题: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超  投行极客  2016-09-12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券商或基金公司\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发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主要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基础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交易场所为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

公司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主要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为企业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资产。收益权主要体现为水费收入、电费收入、门票收入等,交易场所为证券交易所。债权资产主要为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等,该类资产转让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被定性为真实出售和担保融资,以正式出售方式转移的资产是实现风险隔离的主要手段,在该条件下可实现资产出表,不增加企业负债。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2005年财政部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内容涉及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处理、受托机构的会计处理、资金保管机构的会计处理、贷款服务机构的会计处理、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文件。

1、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

如果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如果发起机构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2、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处理

特定目的信托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

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特定目的信托应当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特定目的信托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

(一)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由于未来收益权并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反应,所以不存在出表问题,如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69)发起设立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主要情况如下:

1、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

华侨城将部分欢乐谷主题公园在特定期间内特定数量的入园凭证(“信托财产”)证券化,将资产信托给特定目的实体,由该实体向投资者发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华侨城持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前不得转让。华侨城作为资产服务商,提供资产维护和日常管理、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制定、制定和实施资产处臵方案、签署相关资产处臵协议和定期编制资产服务报告等服务;同时华侨城作为流动性支持机构,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未能得到足额偿付时提供流动性支持,以补足利息或本金的差额。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税负和相关费用之后,优先用于偿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全部本息偿付之后剩余的信托财产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归华侨城所有。华侨城实际上保留了信托财产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未对信托财产终止确认。

2、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

华侨城将深圳欢乐谷、北京华侨城、上海华侨城、成都华侨城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在特定期间内特定数量的入园凭证(“信托财产”)证券化,计划发行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两种受益凭证。以中信证券为计划管理人,以中信银行为托管人,华侨城集团为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计划管理人向投资者发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华侨城持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完毕前不得转让。

3、资产证券化业务列报

华侨城将上述筹集到的优先级部分资金计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与长期应付款”,金额总计17.5亿元。

(二)债权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于应收账款等债权类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尚没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但根据历史操作实务可知,其处理思路基本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思路一致。公司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涉及非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上述两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同时,应详细说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破产隔离条款。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具有控制权的,或者虽然不具有控制权但实质上承担其风险的,应当披露特定目的主体名称及主要财务信息。对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的金融工具,应说明公司是否转移了与该金融工具所有权有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并说明该金融工具是全部还是部分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一)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

1.发起人的会计处理

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人的资产转让,如果被界定为销售,应进行表外处理,此时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如果被界定为融资担保则应进行表内处理,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发起人获得的资金被当作负债处理,交易成本作为融资成本资本化。

2、特定目的载体的会计处理

资产证券化的处理,一般要通过设立特定目的载体进行。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特定目的载体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独立载体。主要表现在,特定目的载体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资产证券化会计报表合并问题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由于发起人与SPV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SPV是否应该合并入发起人财务报表当中,也成为证券化会计的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SPV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剥离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实现法律、会计意义上的“真实销售”,以达到发起人特定的财务目标。如果特殊交易载体被视为发起人的子公司而合并入发起人的财务报表,那么两个独立法人实体也就成为一个经济实体,两者之间的交易就成为同一经济实体内部的交易活动,这样恰恰违反了证券化的初衷。因为一旦合并,则不论发起人和特设交易载体各自的报表原先如何确认,作为融资或销售对合并报表而言结果是相似的,证券化期望达到的财务目标也就不可能完成了。

现行的合并理论与实务是以母公司对关联公司活动的实际控制程度作为判断合并与否的依据,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凡是对关联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重大控制权的都被列为合并范围之列。

四、总结

虽然,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只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但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充分披露仍十分重要。应坚持以下三条原则:一是披露的资产证券化的信息应有相关性和可靠性;二是披露的证券化信息应具有可理解性;三是所有证券化资产均应依据重要性原则予以分类披露。



https://mp.weixin.qq.com/s?src=3×tamp=1534086497&ver=1&signature=kwWP9d7e9S2kAGnCQc4VtxWJfXuydJetBcan02DuBNj341DcOaKUsXBrmo9TfrC7WJGWOLtA36ohvQtax519-4JTQhlwbrcPX3YEI*HY0CZWEcPIgODxUJZUQBt2n9mh8szvXXantSC4Nbn0pZtz5OUa-h5dfxOiizz-0bYLdvw=







欢迎光临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http://oukaics.cn/)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