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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科力远:子公司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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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8-16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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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科力远:子公司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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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税讯】科力远:子公司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技术开发费列支,被稽查处罚6万元、自行调减技术开发费用64.8万元
科力远(600478.SH)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公告,披露厦门福工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技术开发费列支,被稽查局处罚60,000.00元、并自行调减技术开发费用64.8万元。“厦门福工2017年8月取得厦门景任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合计62.91万元,税额合计1.89万元,价税合计64.80万元。厦门福工于2017年9月将该笔计入技术开发费,已于2018年5月自行调整,调减技术开发费用64.80万元。”
大力税手注: 厦门福工为上市公司三级子公司,为交易标的CHS公司的二级子公司。
《600478科力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2018.8.14】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283263?announceTime=2018-08-14
(四)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及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CHS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刑事处罚的情形。
2018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向厦门福工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税罚[2018]26号),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0.00元。”
违法事实如下:厦门福工2017年8月取得厦门景任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合计62.91万元,税额合计1.89万元,价税合计64.80万元。厦门福工于2017年9月将该笔计入技术开发费,已于2018年5月自行调整,调减技术开发费用64.80万元。
针对前述问题,CHS公司已积极进行了整改,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如下:
(1)按时缴纳相关罚款;
(2)建立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强化厦门福工、福建福工在业务经营、财务运作、对外投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等方面管控水平,建立《发票管理制度》等专项内控制度;
(3)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综上所述,厦门福工为上市公司三级子公司,为交易标的CHS公司的二级子公司,整体财务指标占比较低,影响较小;本次处罚金额占CHS公司、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比例极低,影响较小;在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后,企业积极采取了相关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具体业务岗位的业务水平,杜绝后续出现类似事项的风险;该事项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且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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