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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马艳伟】案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用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8-17 20:51
标题: 【马艳伟】案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用

艳伟】案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用


甲企业为软件企业,营业范围为软件的研发与生产销售、信息技术服务等,2017年销售软件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0万,销项税额85万,专属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35万,公司研发项目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研发项目为新软件的研发。

甲企业的做法:

缴纳即征即退增值税为 85-35=50万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的退税金额为  50-500*3%=35万

稽查局例行公事,进行税务检查,发现甲公司退税数额不对,应当为(85-35-10)-500*3%=25万。

理由:公司研发费中的10万进项税额属于与软件相关的进项税额,甲公司未按照85-35-10=40万缴纳即征即退增值税,更未按照40万为基数办理即征即退增值税。

甲公司不同意稽查局的意见,翻出来100号文,进行了唇枪健齿,争锋相对一番争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潇潇洒洒几个公式简明扼要的列明了政策的计算方法,税企争议点在研发费中的进项税额是都属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企业陈述观点:

软件产品的成功问世,需要经历两个阶段,研发阶段和开发阶段。

100号文中的进项税额,只能是指的开发阶段料工费等采购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含研发阶段的进项税额。

研发阶段不成功的概率非常大,此阶段只是研发,不属于软件产品,也就不专属于软件产品的进项。

按照稽查局意见,研发阶段的进项就专属于软件产品本身,则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软件产品成本列支,就业不属于研发费用了,应当属于软件成本了。

开发阶段发生的料工费取得的进项税额认可是专属于软件产品,需要在软件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

等等…

最终通过一下午的交流交涉,稽查也听取了企业的意见,回局经过讨论认可了企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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