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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8-22 10:24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思特奇:因往期员工福利费未代扣代缴个税、发票不合规等事项,上...
【上市公司税讯】思特奇:因往期员工福利费未代扣代缴个税、发票不合规等事项,上半年缴纳罚款及滞纳金111.82万元
思特奇(300608.SZ)于2018年8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因2012-2016年员工福利费未代扣代缴个税、发票不合规以及补缴所得税事项,于2018年上半年缴纳罚款及滞纳金111.82万元,在上半年“营业外支出”项目列示。“滞纳金、罚款主要为税务稽查发现的2012年至2016年期间内员工节假日福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发票不合规等问题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罚款、滞纳金。”
《300608 思特奇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8.21】详细披露如下:
其他说明:滞纳金、罚款主要为税务稽查发现的2012年至2016年期间内员工节假日福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发票不合规等问题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罚款、滞纳金。
……
附:税项
2、税收优惠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下发财税[2000]25号文《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底以前,公司自行开发研制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按17%的法定税率计缴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继续实施上述软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本公司于2013年3月和2013年12月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部、商务部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R-2013-050),公司被认定为2011-2012年度和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2]27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财税[2016]49号文《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向税务局备案后即可享受优惠税率,并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们进行核查;考虑到本年度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与以前年度没有明显变化,本公司已连续多年获得该项认定,并且在新政策实施的2015年度、201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10%的税率备案缴纳,未收到不符合标准的通知,因而基本确定本年度满足该项认定,暂按10%税率计算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字[1999]273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公司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复核后,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3]106号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后,免征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6]1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公司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2号——上市公司从事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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