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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其他股东增资,股权稀释前后均权益法的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8-25 00:16
标题: 其他股东增资,股权稀释前后均权益法的处理

问题:

原持股比例51%,重大影响。2018/1/31其他股东增资120万,导致持股比例下降到40.8%,仍重大影响。我的处理思路是先按51%确认2018年1-3月的损益,然后视同处置股权(51%-40.8%),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且调整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时,由于投资成本大于净资产份额,有一块隐形商誉,这块隐形商誉也按比例处置)。最后,再按照40.8%确认增资部分应享有份额(120*40.8%),调整资本公积。
这样处理对吗?


chenyiwei:


这种情况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差额全部调整资本公积而不是确认投资收益。
调整资本公积的金额:首先按原股权比例(51%)进行权益法核算直到股权被稀释日,在此基础上:调整资本公积的金额=(新股东增资完成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新股权比例)-(新股东增资前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原股权比例)-按比例转销的原投资成本中隐含商誉金额。

(我此前观点,认为此类情况下无需考虑隐含商誉的转销问题。但前段时间财政部会计司技术联络小组会议中明确在计算调整资本公积的金额时需按比例转销隐含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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