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2 月 A 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 B。该子公司是 A 公司于 2014 年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A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 000 万元,确认商誉金额 100 万元。截至吸收合并完成日 B 公司以购买日为基础持续计算的各项资 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分别为 2 000 万元和 900 万元。净资产中包含了 B 公司可供出售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 50 万元,以及购买日至改为分公司日 B 公司实现的净损益 150 万元。此外,A 公司销售给 B 公司产品净利 10 万元且 B 公司尚未将该标的存货对外销售 ;B 公司销售给 A 公司产品净利 5 万元,且 A 公司尚未将该标的存货对外销售。税务机关认可该部分顺流存货的计税基础保持其在 B 公司的原计税基础不变(考虑内部交易递延所得税影响)。那么,对于内部往来交易合并抵销如何处理,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如何处理呢?
1.A 公司销售给 B 公司(顺销交易)的标的存货,该部分存货应按照在 A 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的价值(即原先的内部 交易成本)入账。由此导致 A 公司取得 B 公司净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 B 公司净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吸收合并完成时确认的留存收益科目中调整。B 公司销售给 A 公司的存货(逆销交易)原先(吸收合并 之前)已在 A 公司的账面上,并非本次通过吸收合并重新获 得,本次吸收合并不应改变该部分存货在 A 公司个别报表层 面的计量基础。由此将导致该部分逆销交易的标的存货在 A 公司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的计量基础不一致,在合并报表层面应继续延续原先的内部购销业务抵销分录,直至该部分存货被 A 公司对外出售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