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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市监处〔2018〕4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PEBV收购Eldorado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8-25 15:37
标题: 国市监处〔2018〕4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PEBV收购Eldorado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8〕4号

当事人:Paper Excellence BV
住  所:Du Cuserstraat91-2nd building, 1081 CN, Amsterdam,
Netherlands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3月28日依法对Paper Excellence BV(简称PEBV)收购Eldorado巴西纸浆公司(Eldorado Brasil Celulose S.A.,简称Eldorado)10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PEBV收购Eldorado 100%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PEBV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PEBV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PEBV。PEBV于2008年在荷兰注册成立,由印度尼西亚籍自然人Jackson Wijaya全资控制,专门从事造纸用木浆的生产,在加拿大、法国等地拥有生产工厂。2016年PEBV全球营业额为90.3亿元人民币,中国营业额为29.1亿元人民币。
被收购方:Eldorado。Eldorado于2005年在巴西圣保罗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J&F投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J&F),交易前J&F直接持有Eldorado约63.59%股份,FIP Florestal持有Eldorado约34.45%股份,FIP Olimpia持有Eldorado约1.96%股份,J&F单独控制Eldorado。Eldorado生产并向多个国家出口造纸用木浆,2016年Eldorado全球营业额为56.5亿元人民币,中国营业额为17.5亿元人民币。

(二)交易概况。

2017年9月2日,PEBV及其子公司 CA INVESTMENT (BRAZIL) S.A.(以下简称CA)和J&F等卖方就收购Eldorado股权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协议规定交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即初次出售和购买、第一次出售和购买及第二次出售和购买。

初次出售和购买:2017年9月25日,CA收购了J&F持有的Eldorado约13%股份。
第一次出售和购买:2017年12月12日,CA收购了FIP Florestal持有的Eldorado 约33.46%股份,(略)。截至2018年2月15日,CA持有Eldorado约49.41%股份。
(略),第二次出售和购买涉及Eldorado全部股份,目前尚未实施。(略)。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PEBV通过其子公司收购Eldorado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将取得Eldorado控制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经营者集中。PEBV2016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为29.1亿元人民币,目标公司2016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为17.5亿元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交易各方2017年9月2日签署《股份购买协议》,截至2018年2月15日,PEBV 已通过其子公司CA取得Eldorado约49.41%股份,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PEBV收购Eldorado100%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拟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PEBV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7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http://samr.saic.gov.cn/gg/201808/t20180810_275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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