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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8-25 18:12
标题: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替投资者进行纳税申报缴款,能否申请代扣缴手续费?企业未申报...

Q: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替投资者进行纳税申报缴款,能否申请代扣缴手续费?企业未申报是否面临应扣未扣税款法律责任?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一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不属于代扣代缴类的所得项目,即使独资和合伙企业替投资者进行纳税申报缴款,这种行为也不构成法定的扣缴关系,税务机关无须向企业支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同时,对稽查中发现未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企业,也不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0.5~3倍)进行处罚,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条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条款)等规定处罚。

全面推行的“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系统,已经要求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投资者直接填报季度、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加强,今后税务机关将更多地直接面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以上摘自卓立峰编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实务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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