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统计 | |
各地税务 | 地区口径 |
重庆税务 |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8〕4号) 2018年6月29日 2018.7.2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在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3.5%。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政策。 四、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 五、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执行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对2018年8月1日前已满一个补助年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补助年度到期后3个月内进行申报办理;对2018年8月1日前未满一个补助年度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按补助年度内购房按揭贷款已支付月份据实办理;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办理,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四川税务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2018年第 3 号 2018.2.12 http://www.sc-l-tax.gov.cn/zwgk/gggs/201802/t20180212_883915.html 一、四川省内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地分别确定(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城区及郊区是指成都市、地级市城区及郊区和马尔康市、康定市、西昌市城区及郊区。本公告所称其他地区是指除上述城区及郊区以外的县、县级市。 三、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深圳财政委员会 | 深圳财政委员会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2018.3.5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 |
广东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6.15 现将广东省(不含深圳)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对于本公告公布前已按确定计税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2018年度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二、对于本公告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各市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确定2018年度当地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三、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另行制定及公布。 四、《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
广州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2018.7.20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在2018年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二)除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开发产品以外的其他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 二、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及公布的规定执行。 |
珠海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2018.7.5 现将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前已按确定计税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2018年度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二、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2018年度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适用15%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三、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2019年及以后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另行制定及公布。 |
江苏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6.15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京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南京以外的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
天津税务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 第1号 2017.2.6 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暂按20%确定。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3%确定。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 |
石家庄地税 |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2017.11.27 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的,不得低于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
邢台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2018.8.10 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区)税务局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邢台各县、市、区内的,不得低于20%。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本公告自二Ο一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
福州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7.6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备案,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区分政策性开发项目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8%。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长乐区、闽侯县(含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清市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2%。 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其他县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平潭税务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政策的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2018年第1号2018.4.16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区分政策性开发项目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8%。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外,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22%。 二、本公告适用对象为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范围内由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
蚌埠地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 2016.11.7 http://www.ahbb-l-tax.gov.cn/bengbu/bsfw/rxpt/rdwt/1478448000538678.htm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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