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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如何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9-8 09:04
标题: 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如何理解?
问题:

业合并准则讲解里面: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

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是啥意思?

chenyiwei:

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企业(发行方)不确认自身权益工具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所以如果该或有对价对购买方而言属于权益工具的,自然就在结算前不用进行会计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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