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核心条款 | 内容 |
1 | 基金规模 | 2亿元 |
2 | 存续期限 | 7年,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 |
3 | 组织形式 | 有限合伙 |
GP:某投资公司(董事会3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任董事,持股25%, | ||
非关联人Y持股40% | ||
非关联人W持股35%) | ||
4 | 出资 | GP:投资管理公司 150万,占1% |
LP1:A上市公司:6000万,占40% | ||
LP2:某市投资公司:6000万,占40%。(政府资方) | ||
LP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000万,占13.3% | ||
LP4:其他LP:850万,占5.7% | ||
5 | 决策机制 | 设投委会,对投资、退出事项做决策 |
5名委员,其中GP:3人,上市公司1人,某市投资公司1人 | ||
决策需五分之四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
6 | 一票否决权 | 上市公司有一票否决权 |
7 | 管理方式、管理费 | 由GP担任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
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基金运营管理。 | ||
管理费:GP收取,前5年按2%,后2年按1%。 | ||
8 | 收益分配 | 1、先返还出资 |
2、超额收益的分配 | ||
1)GP分配20% | ||
2)80%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 ||
GP 1% | ||
LP1上市公司:40% | ||
LP2某市投资公司:40%。(政府愿将其中60%分别让渡30%给GP、15%让渡给上市公司、15%让渡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
LP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13.3% | ||
LP4其他 5.7% | ||
9 | 投资方向 | 主要投资于符合上市公司发展战略,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协同性的先进制造领域的优质企业,或属于国际级该市鼓励发展的成长性产业项目。 |
10 | 项目推出优先收购权 | 由基金管理人GP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方式实现推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并购、IPO、管理层回购、向其他第三方股权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推出。在符合公允性和同等条件下,上市公司享有优先收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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