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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并购基金是否涉及控制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9-14 09:25
标题: 并购基金是否涉及控制
问题:
请教陈版: 某上市公司与其他多方成立产业并购基金,基金的情况如下:
序号
核心条款
内容
1基金规模2亿元
2存续期限7年,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GP:某投资公司(董事会3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任董事,持股25%,
                           非关联人Y持股40%
                           非关联人W持股35%)
4出资GP:投资管理公司   150万,占1%
  LP1:A上市公司:6000万,占40%
  LP2:某市投资公司:6000万,占40%。(政府资方)
  LP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000万,占13.3%
  LP4:其他LP:850万,占5.7%
5决策机制设投委会,对投资、退出事项做决策
  5名委员,其中GP:3人,上市公司1人,某市投资公司1人
  决策需五分之四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6一票否决权上市公司有一票否决权
7管理方式、管理费由GP担任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基金运营管理。
  管理费:GP收取,前5年按2%,后2年按1%。
8收益分配1、先返还出资
  2、超额收益的分配
     1)GP分配20%
     2)80%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GP 1%
        LP1上市公司:40%
         LP2某市投资公司:40%。(政府愿将其中60%分别让渡30%给GP、15%让渡给上市公司、15%让渡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LP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13.3%
        LP4其他   5.7%
9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符合上市公司发展战略,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协同性的先进制造领域的优质企业,或属于国际级该市鼓励发展的成长性产业项目。
10项目推出优先收购权由基金管理人GP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方式实现推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并购、IPO、管理层回购、向其他第三方股权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推出。在符合公允性和同等条件下,上市公司享有优先收购权。


请问在以上案例中:
上市公司是否能判定控制并购基金,其一上市公司享有最大的收益权,其二上市公司虽然没有决策权但具备唯一的一票否决权?


chenyiwei:
个人认为本案例中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的可能性很大,除了你说的两个理由以外,还包括:(1)投资方向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密切相关,从而上市公司可从中获得协同效应(更多的可变回报),并且在投资方向的决策方面有更大的话语权;(2)退出时拥有优先收购权,从而对退出渠道具有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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