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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外运发展:母公司中国外运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12.54万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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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9-22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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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外运发展:母公司中国外运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12.54万元,被...
【上市公司税讯】外运发展:母公司中国外运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12.54万元,被稽查处罚62.62万元(0.5倍)
外运发展(600270.SZ)于2018年9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中国外运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125,411.21元,被北京地税第五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按照处50%罚款计626,205.61元。
大力税手注:
重组背景:
中国外运(00598.HK)曾于2018年2月28日发布公告,其拟与子公司外运发展(600270.SH)进行合并,随后申请A股发行并于上交所上市
,上市后,全部现有内资股将转换为A股。外运发展(600270.SH)将从上交所终止上市并注销,其资产、负债等所有其他权利及义务将由中国外运承继及承接。中国外运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证监会2018年6月8日受理了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关联关系:根据中国外运(00598.HK)年报披露,外运发展(600270.SH)是中国外运非全资子公司,中国外运拥有重大的非控制性权益。2017年年末非控制性权益的权益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为39.05%。
《600270外运发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8.9.21】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459082?announceTime=2018-09-21
(二)行政处罚
1.中国外运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的1万元以上(含本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就上述5项行政处罚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相关主管部门认为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或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就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未取得合规证明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地税方面的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系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的规定而发生。
该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上述行政处罚对中国外运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125,411.2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26,205.61元,属于较低档的行政处罚。经核查,中国外运已经及时缴纳了罚款。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2)关于海关方面的处罚
上述第1项行政处罚系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而发生。
该法第17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据此,上述第1项行政处罚仅处以罚款,并未受到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经核查,外运发展浙江分公司已经及时缴纳了罚款。因此,上述第1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2项行政处罚系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而发生。
该法第21条第4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据此,上述第2项行政处罚仅处以1万元罚款,属于较低档的行政处罚。经核查,深圳市外代仓储有限公司已经缴纳了罚款。因此,上述第2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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