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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固定资产转为存货销售问题的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9-25 17:32
标题: 关于固定资产转为存货销售问题的探讨
问题:
业务背景:
公司将一台自用闲置固定资产(服务器)暂时调出给客户测试,现客户可能购买此服务器,需讨论将这台服务器作存货出售确认销售收入的适当性,这台服务器入账价值约为3万,已提8个月折旧。
结论:将此服务器从固定资产转到存货进而确认销售收入是不妥当的。
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判断某项资产是属于存货还是固定资产的主要依据是其持有目的(或者说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一般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促进公司同类商品的销售量来间接实现;二是其本身的出售,此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其自身的直接出售实现的。
根据上述准则条文,需对我司服务器的销售模式做进一步分析,除了正常的服务器销售以外,我司还存在借货这种特殊形态,借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市场推广来带动销售,其中借货又可分为销售借货和测试借货,一般的销售借货是在客户已有明确的购买意向下发生的,而测试借货是为了让客户先试用,客户后期不买退回来的可能性较大,早期杭州银行的测试借货就被退回了,目前我司对这两类借货确认为存货核算。
本案例中自用固定资产被客户拿去测试,当时主要是考虑借货转销售的不确定性较大希望减少此类借货的资金占用,但是后来客户对试用的服务器较满意而表示有愿意购买的意向。假使我们把此项服务器出售,根据准则规定应视同固定资产处置,或者根据条件确认为一项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如果要作为存货出售,是对同一资产持有意图发生了变更,也导致经济利益流入方式较之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于追溯调整法。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一般的收入形式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另企业日常活动的概念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固定资产出售属于非日常经营活动,具有偶发性的特点,属于利得,不属于收入范畴,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
因此,我们应遵循准则要求,将此项业务作为固定资产处置。
陈老师,您看我上面的背景、结论及理由合理吗?
chenyiwei:
你的结论基本合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作为存货出售,是对同一资产持有意图发生了变更,也导致经济利益流入方式较之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属于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于追溯调整法”这一点不成立。持有意图的改变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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