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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9-25 21:10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杰瑞股份:往期因存在存货暂估入账、应计未计收入情况,自查补缴所...
【上市公司税讯】杰瑞股份:往期因存在存货暂估入账、应计未计收入情况,自查补缴所得税、增值税等共1,571.54万元,获税务证明、不予处罚
杰瑞股份(002353.SZ)曾于2010年1月15日发布IPO保荐工作报告,披露公司因存货暂估错误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应计未计营业收入情况,经自查、并获得当地税务征管机关的认可,于2007年10-11月补缴2004-2006年度漏缴税款共1,571.54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430.38万元,增值税67.57万元,其他税费73.59万元。并获税务证明、不予处罚,“2008年8月6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鉴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自行发现错误后主动补交了该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国税机关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惯例,我局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
《002353杰瑞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10.1.1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57506994?announceTime=2010-01-15%2006:30
7、关注补缴税款问题
经项目组核查,发行人在业务规模成倍增长的过程中,管理体系未能迅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财务核算出现了跨期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存货暂估错误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情况;部分账项未及时核对,应计未计部分营业收入。经自查,并获得当地税务征管机关的认可,发行人于2007年10-11月对过往三年(2004-2006年度)漏缴的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费予以补缴,合计缴纳1,571.54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430.38万元,增值税67.57万元,其他税费73.59万元。
对此,立项委员会认为:发行人的漏缴税款行为虽已经自查纠正,尚需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方有足够依据认定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立项委员会要求项目组密切关注税务主管机关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情况的评价文件,并要求发行人取得省级税务主管部门的合规确认。
2008年1月,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未发现公司2005-2007年存在偷、逃、骗、抗税行为。
2008年8月6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鉴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自行发现错误后主动补交了该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国税机关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惯例,我局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
2008年8月6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鉴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补交该税款,我局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项目组认为“鉴于发行人2004至2006年的漏缴税款行为已经自查纠正并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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