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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宇信科技:珠海子公司获准连贯适用了财税[2014]26号现代服务业和财...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0-20 13:09
标题: 【上市公司税讯】宇信科技:珠海子公司获准连贯适用了财税[2014]26号现代服务业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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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宇信科技:珠海子公司获准连贯适用了财税[2014]26号现代服务业和财税[2012]27号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


宇信科技(300674.SZ)于2018年10月16日发布IPO法律意见书,披露多家主体享受的高新技术、软件企业及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其中子公司珠海宇信易诚(2014年5月21日办理了税务登记)从事软件技术业务,2016年度获准适用了财税[2014]26号现代服务业15%优惠税率,2017-2021年度则获准适用了财税[2012]27号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1)、2016年度获准适用了财税[2014]26号现代服务业15%优惠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文件规定,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子公司珠海宇信易诚从事软件技术业务,属于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6)年度,同意珠海宇信易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7-2021年度则适用了财税[2012]27号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12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5月18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7)年度,同意珠海宇信易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免企业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规定: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00674宇信科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8.10.1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506760?announceTime=2018-10-16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设子公司厦门宇信鸿泰、宇信金服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2016年度或2017年1月至6月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具体如下:

①发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41100333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17年4月27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意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并未选择享受此优惠税率,具体见下述“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

②宇信易诚信息技术于2014年7月30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F20141100024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17年3月13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意宇信易诚信息技术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天津宇信易诚于2014年7月23日取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F20141200008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6)年度,同意天津宇信易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珠海宇信易诚于2016年11月30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的编号为GR20164400137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6)年度,同意珠海宇信易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为软件技术企业,从而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具体情况如下: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12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6)年度,同意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文件规定,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子公司珠海宇信易诚从事软件技术业务,属于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缴。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6)年度,同意珠海宇信易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12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5月18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7)年度,同意珠海宇信易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免企业所得税。

④无锡宇信易诚于2014年12月26日经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为软件企业,并取得了编号为苏R-2014-B0091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自2014年起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6)年度,同意无锡宇信易诚享受2016年所得税减半的税收优惠。

(3)增值税减免及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发行人申报期内提供技术开发及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软件产品销售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三)发行人纳税情况

根据天津宇信易诚于2017年5月12日提交,并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一科盖章确认的《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天津宇信易诚在税务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84,905.66元的未开票收入,应补缴增值税5,094.34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天津宇信易诚已于2017年5月12日全额补缴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295.47元。

经发行人确认,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被税务机关处罚或要求缴纳滞纳金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管税务部门分别出具了如下证明:

1、发行人

2017年7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向发行人出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截止目前,尚未发现该纳税人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7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

25、珠海宇信易诚

2017年7月31日,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珠海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3949117U)属于在我局注册登记的纳税人,该纳税人于2014年5月21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根据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结果,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暂未发现该纳税人有因税收违法违规产生的处罚记录。”

2017年8月1日,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兹有珠海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00303949117U)自2017年01月0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暂未发现其存在欠缴税款或其他偷税、漏税问题,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被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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