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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中旅集团无偿获得海免公司51%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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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0-27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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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中旅集团无偿获得海免公司51%股权
中旅集团无偿获得海免公司51%股权
实习记者阚歆旸
本报讯(实习记者阚歆旸)10月22日,中国国旅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集团)当日与海南省国资委签署协议,海南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海南省免税品有限公司(简称海免公司)51%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中旅集团。公告称,本次无偿划转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批准。
上述消息发布后,引起了业界专家的关注。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魏斌介绍,
划转股权主要涉及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
,涉及的政策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等文件。其中,29号公告主要规定了企业接受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而109号文件和40号公告则对划转主体以及划转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例如,
只有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进行的股权、资产划转,才属于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范围。
对此,魏斌提醒,纳税人应注意根据划转交易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避免税务风险。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贺表示,此案的划出方属于政府部门,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适用于29号公告。按照29号公告的第一、第二条规定,如果中旅集团将划入的股份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不作收入,应按照接受资产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应作为企业不征税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未作为资本金或未指定专门用途,应按照接受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接受价值确认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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