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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张松原创:研发费用实务案例财税处理分析解析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6 14:21
标题: 张松原创:研发费用实务案例财税处理分析解析


张松原创:研发费用实务案例财税处理分析解析


问题:关于研发过程中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产生的收入,会计上这部分的账务如何处理?是否能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这部分金额直接冲减研发支出,那么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的时候,是按照冲减后的研发支出计算?还是按照剔除冲减后的金额计算?

会计部分参考:
对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与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中产出可对外销售的试生产产品应采用同样的处理原则,即按预计对外销售的可变现净值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并相应冲减研发支出(借:其他流动资产,贷: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对“存货”的定义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都强调存货和收入必须来源于“日常活动”,1号准则的存货定义是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 --收入〉应用指南》第一条对“日常活动”的定义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据此,研究开发活动和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不属于此处所指的日常活动”,在研发过程和在建工程试运行中得到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不能列报为存货,而应作为一项“其他流动资产”,且对外出售时也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冲销相关的“其他流动资产”。如果后续的实际变现净值与原先从研发支出转出时所依据的可变现净值估计额存在差异,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将相关的差异影响数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部分参考:
国税2015年97号--(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对该条的解释是:

 (五)明确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公告明确,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公告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即会计税务对此问题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的处理与一般业务相比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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