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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所得税法中两种“汇算清缴”的异同点总结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1-9 00:05
标题: 个人所得税法中两种“汇算清缴”的异同点总结

人所得税法中两种“汇算清缴”的异同点总结

东方税语 / 2018-11-07 28 0 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汇算清缴 个税改革 税法解读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第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第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规定,有两个项目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第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第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通过上表总结一下二者汇算清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不同点主要有四项:

一:二者的适用主体不同,综合所得的适用主体是“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适用;而经营所得的适用主体是“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

二:综合所得有部分纳税人豁免汇算清缴,而经营所得并没有豁免规定,需要全部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均办理汇算清缴。

三:二者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不同,综合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而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四: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如果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均由纳税人办理预缴税款。

相同点主要有三项:

一:二者均需要按规定预缴税款;

二:汇算清缴的责任主体均为纳税人本身;

三:汇算清缴的时间均为三个月。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11/1822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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