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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1-15 00:34
标题: 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个别报表层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合并报表层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因此,单体和合并层面的处理差异,主要体现在原先对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个别报表层面的投资成本=原权益法下核算到购买日的长投账面价值+追加投资成本,同时对原先权益法核算期间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变动等暂不做处理;而在合并报表层面,合并成本=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追加投资成本,同时原先权益法核算期间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需结转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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