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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资性主体母公司的合并报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8-11-16 11:04
标题: 关于投资性主体母公司的合并报表问题
问题:

在非投资性主体A的合并报表中,需要对B(本身是投资性主体)的子公司G(非投资性主体)转换为并表处理吗?
另外,对于D的子公司F,在A的合并报表中是否应保留公允价值计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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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iwei: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所以A在合并报表中需将B的子公司G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能继续按公允价值计量对其投资。
2、对于D的子公司F,在A的合并报表中可以选择保留公允价值计量,也可以选择调整为常规合并报表,然后A再以调整后D的报表为基础进行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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