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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7 09:47
标题: 中基协发〔2017〕6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9-06

中基协发〔2017〕6号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以发布。
采用《指引》对流通受限股票进行估值的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基金托管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指引》的实施工作。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估值标准切换时点,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92329.shtml

作者: 欧凯财税    时间: 2017-9-7 09:48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给出了流通受限股票确定估值日价值的3个计算公式,分别对应估值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看跌期权计算流通受限股票对应的流动性折扣以及流通受限股确定估值日看跌期权价值的平均价格亚式期权模型。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年内必须完成实施工作。  规定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评估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鼓励第三方估值机构应用《指引》确定的模型计算并提供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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